|
主持人: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了成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邢毅同志,成都市旅游局副局长和育东同志,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同志,成都市文化局机关党委书记陈立志同志,向新闻界通报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有关情况;二是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三是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四是公布“第一批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回答记者朋友提问。
主持人:首先,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毅同志通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有关情况。
邢毅: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上午好!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两年来,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把规范政府行为、服务社会大众、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布《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邢毅:行政执法依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权力清单”,同时,也是一份“责任清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清楚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就难以落实;社会公众不清楚法律规定,社会监督就难有实效。坚持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清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我市政府哪些权力、哪些责任?市级各个部门有哪些权力、哪些责任?权力该怎样行使?这些正是《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清理并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划定行政执法的界限,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盲目扩张,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建设服务政府;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责任,建设责任政府;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执法监督实效,杜绝暗箱操作。
邢毅: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从2005年10月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行政执法职责界定工作,对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共理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118个。其中,行政机关5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8个,依法受委托的组织40个。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1416部。行政行为5602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408项,行政处罚4715项,其他行政行为479项。对清理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的每一项具体内容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逐一对应的方法,分类排序,汇集成册。《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按行政机关(组织)排序,每个行政机关(组织)中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主体,分为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三类;第二部分是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三部分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行为,分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类;第四部分是行政执法程序,以图表形式表述,画出行政执法流程图。
邢毅:《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近期将向社会公布。公布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都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主体到岗、责任到人、服务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将按《成都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对照检查,严肃处理。
主持人:下面请成都市旅游局副局长和育东同志通报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和育东: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上午好!住宿业是旅游业六大要素(行、住、食、游、娱、购)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住宿业整体水平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城市旅游业发展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举全市之力,努力将我市创建成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施行《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和育东:一、出台《成都市社会旅馆旅馆办法》的目的、意义。据统计,我市现有社会旅馆2486家,大多数社会旅馆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落后,服务不规范,设施设备老化,甚至少数社会旅馆还存在安全隐患,卫生状况较差和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影响我市旅游业形象。成都市作为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三个试点城市之一,加快提升我市社会旅馆整体水平,充分满足中外旅游者对住宿业的需求已势在必行。而目前我市尚无针对社会旅馆管理的规章和办法,为了加强对社会旅馆的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认真听取了社会旅馆经营者、游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规范提升我市社会旅馆整体水平,充分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产生深远的影响。
和育东:二、政策法规依据。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育东: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卫生监督管理。成都市住宿业的卫生达标检查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日常监督管理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和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二)备案登记。确认备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掌握我市社会旅馆的现状和日常监管。对不备案的社会旅馆设定法律责任符合《行政许可证》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和育东:(三)社会旅馆经营区域。在对社会旅馆的日常监管中,公安部门提出目前我市有较多的新开办的社会旅馆,存在有居民住宅和社会旅馆混杂的现象,极不便于日常监管。本《办法》对这钟现象提出了社会旅馆经营区域不得有居民住宅的原则性规定。(四)服务质量标准。针对社会旅馆普遍存在的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落后、服务不规范、设施设备老化等问题,《办法》明确提出了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定《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标准》,通过标准来引导社会旅馆提升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和育东:(五)联合执法。由于社会旅馆监管涉及多方面行政管理主体,本《办法》在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旅馆行业管理的同时,规定了对社会旅馆的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参加,对社会旅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六)本《办法》的特点。一是针对目前一些产权式酒店旅馆经营与居民住宅混杂的现象,提出了社会旅馆经营区域集中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突破了目前社会旅馆经营区域规范问题;二是明确提出了制定《社会旅馆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标准》,将从标准化上规范、提升社会旅馆业;三本《办法》的制定出台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尚属首例。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小江同志通报市政府出台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张小江: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上午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成都市人民政府修订并施行新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施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下面,受市政府的委托,我将成都市人民政府修订并施行新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施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张小江:一、修订并施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修订并施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必要性。1、修订《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省政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的统一要求。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2006年7月2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简称《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张小江:2、修订《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执行《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我市2001年3月施行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相比,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等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政府83号令规定已与《省实施办法》新规定不相适应。鉴于此,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研究和制定新的市政府令(简称《新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张小江:(二)政策法规依据。《新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一是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二是2006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三是2006年7月2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张小江:(三)《新办法》与市政府83号令主要不同点。与市政府第83号令相比较,即将颁布的《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点:1、计发办法不同。《新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在计算时使用了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新的规定。使新办法计算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一步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同时设置了新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待遇计算的五年过渡政策,保证了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低不减,高递增。
张小江:2、个人帐户规模不同。《新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个人帐户规模进行了调整,由原计发办法的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同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3、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同。《新办法》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张小江:4、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同。《新办法》根据《省实施办法》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办法,一是与国务院[2005]38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二是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分析,个体参保人员有此经济承受能力。5、丧葬抚恤费的标准不同。《新办法》根据《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增加。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张小江 :(四)两点说明。1、关于老办法和《新办法》的衔接。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文件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新的政策应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之前,我市对今年新退休的参保人员先采用原计发办法进行了养老金计发,并按时进行了发放。《新办法》出台后,将按过渡期政策的规定,重新计算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差额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加发。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新办法的,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对今年以来死亡的退休人员,按原规定已经进行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按《新办法》规定标准,对原标准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与新标准差额部分进行补发。2、关于制订《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增强《新办法》的可操作性。《新办法》出台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结合实际,制订与《新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张小江:(五)施行日期。《新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2001年3月13日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调整,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小江:二、施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小江:(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张小江: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
张小江 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 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张小江:(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
张小江:(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
张小江: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
张小江: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 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以上两个办法有关情况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成都市文化局机关党委书记陈立志同志通报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情况。
陈立志:新闻界的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它体现民族特性,承载民族精神,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长期以来,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了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正式公布。以此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批市级名录的公布和保护意见的下发,是我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事件,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契机。
陈立志:一、建立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缘起和意义。2004年8月,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目前,我国已有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等4项代表作入选了世界文化遗产,位居世界第一。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要求建立国家级以及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率先启动了建立国家级名录的工作。今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共10大类518项。其中,四川省27项,成都市申报的“蜀绣、蜀锦织造技艺、成都漆艺、都江堰放水节”4个项目入选。成都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创造了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陈立志:建立和完善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是加强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需要。建立市级名录,切实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数和生存发展状况,可以增强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时效性。保护好传承好成都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留存历史见证,传承历史文脉,张扬文化特色,积聚文化资源,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文化责任,这对于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成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陈立志:二、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产生过程。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国家级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文件还明确了申报评定办法,规定申报上一级目录,必须从下一级目录中筛选。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是严格执行规定,执行程序的产物。
陈立志:我们首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进入名录的项目必须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特别强调名录项目的地方性、传承性,以及高超的艺术水平和独特的文化价值;二是各区(市)县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今年6月,相继建立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00项;三是各区(市)县对县级名录进行认真筛选,视其文化价值和濒危状况,遴选出推荐申报成都市市级名录的项目48项;四是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48个项目进行审议,提出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37项;五是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市委宣传部的意见,通过媒体对这37个项目进行了公示;六是综合各方面意见,文化局牵头组织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37个项目,并建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七是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了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9大类37项。同时,根据已经入选首批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不再申报和评定,直接进入各地名录的要求,我市的“蜀绣、蜀锦织造技艺、成都漆艺、都江堰放水节”等4首批国家级名录的项目直接入选,因此成都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共41项。
陈立志: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媒体的广泛积极参与。在这次公布的4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好多都处于濒危状态,一些项目就靠一两位老人苦撑着。比如,四川荷叶,演得全的只有已经82岁高龄的邹忠新一个人。保护和抢救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文化建设课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是政府的文化责任,也是是一项需要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工作,尤其是需要广泛的宣传报道,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知道、关心、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座的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请你们更多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鼓与呼,我们将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谢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拜托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主持人: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我是《中国改革报》的记者,刚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张局长说,各缴费基数不同,新办法和老办法的基数不同,有一个比较主要的问题,就是它的标准原来是按照成都市上年度标准的几个档次来缴,这一次我们成都市按照四川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缴有两个问题。第一是还分不分档次?第二是跟原来缴费的办法已起来,个体缴费和自由职业的缴费是高了还是低了?谢谢。
张小江:我简单的说一下,第一按照四川省在岗职工工资是省政府统一的规定,全四川省都一样,都是统一的标准,就不再用成都市职工的平均工资,第二个是缴费的比例,都是20%。按具体的档次实行逐年过渡的办法,个体人员缴纳社保费,今年是按照四川省在岗职工工资的60%、80%和100%,2007年缴费的基数是上年在岗职工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主持人:提问结束,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